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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积区:制定出台《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28 17:21:05  来源:麦积区纪委  作者: 阅读次数:
 

  为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体化、规范化、常态化,进一步强化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麦积区在探索实践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章程党规、党内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麦积区实际,制定出台了《麦积区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共5章26条,包括总则、适用情形和运用方式、适用程序、监督问责、附则等。
  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实施办法》明确了落实“四种形态”的总体要求,应当坚持的原则,同时强调主体责任。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实行全面监督,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纪委专责监督,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党员民主监督,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监督义务。
  适用和处置形式进一步具体。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作风专断,党组织生活制度执行不严格,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等16种情形,选用第一种形态,运用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通报、诫勉等7种主要方式;对构成违纪、应当予以组织调整等4种情形,适用第二种形态,运用“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2种党内轻处分和“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4种主要组织处理方式;对问题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等3种情形,适用第三种形态,运用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同时降低职务层次;对党员严重违纪且涉嫌犯罪的,应当运用第四种形态,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置程序进一步规范。《实施办法》明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实施。第一种形态通过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通报、诫勉等7种方式进行处置,每一种处置方式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对于第二、第三、第四种形态,则要严格对照纪律审查程序及其现有规定程序办理。
  问责机制进一步完善。《实施办法》第四章明确规定了监督问责机制。建立落实“四种形态”报告制度,并将运用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领导班子述职述廉重要内容。区委、区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综合运用巡视巡察、检查调研、述职评议、个案回访等方式,加强对下一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落实“四种形态”的监督指导,对认识不到位、落实不力、执行失之于宽松软的,严肃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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