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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7-09-07 16:33:06  来源:新华社  作者: 阅读次数:
 
结束后由审查组写出鉴定。借调单位和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借调人员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工作情况。
   
    审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实行编号管理,审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
   
    汇报案情、传递审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
   
    第五十条 纪检机关涉及监督执纪秘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第五十一条 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对谈话对象检举揭发与本案不直接相关人员并属于按程序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应当由其本人书写,不以问答、制作笔录方式记载,密封后交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径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二条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组组长是执纪审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审查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被审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时做好舆论引导。
   
    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省级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第五十三条 对纪检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以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五十四条 开展“一案双查”,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规定。
   
    纪委派驻纪检组(派出纪检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执行本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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