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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9-07 16:41:18  来源:甘肃日报  作者: 阅读次数:
 
bsp;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问责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纪委(纪检组)应当每月向上级纪委、每半年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一次问责情况。重大问题问责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或者党的工作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实施问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责不问或者问责方式不当、问责决定不落实的,应当及时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实施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对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实行问责,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甘肃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甘肃省纪委承担。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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